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