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