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