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則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