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59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