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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59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59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