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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則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