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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船舶法-第 25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法
📋
條款號
第 25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

📝 內容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但客船、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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