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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船舶法-第 28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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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28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

📝 內容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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