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26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