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34-1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