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35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