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7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