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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用航空法-第 8 條

📜
法律名稱
民用航空法
📋
條款號
第 8 條
📂
分類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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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 條文摘要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

📝 內容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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