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13-1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