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15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