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13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