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14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