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46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