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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 52 條

醫療法|第 52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中央主管機關得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解任之。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事會,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醫療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醫療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醫療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醫療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醫療法-第 34 條(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