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53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