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119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