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121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 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