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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27-3 條

藥事法|第 27-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將該情形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得就前項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或專案核准製造、輸入之藥品,限制其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方式或為其他限制措施。 第一項登錄作業、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審查基準、核准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藥事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藥事法-第 27-1 條(第 27-1 條)
  • 藥事法-第 27-2 條(第 27-2 條)
  • 藥事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藥事法-第 29 條(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