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 27-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本條規範必要藥品的供應穩定機制,適用對象為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該藥商應就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申報;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藥商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一項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期間與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第一項,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依本條第二項,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