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