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