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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0 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罰則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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