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2 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罰則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7 條(第 37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38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0 條(第 40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