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