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