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