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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 8 條

菸害防制法|第 8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菸害防制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7 條(第 7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9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