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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 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活動、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 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 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相關法律條文 - 菸害防制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7 條(第 7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第 8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9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菸害防制法-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