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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

📜
法律名稱
菸害防制法
📋
條款號
第 9 條
📂
分類
國民健康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4-03-22 最後修訂: 2023-02-15
📋 條文摘要

菸品、品牌名稱及其容器,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

📝 內容

菸品、品牌名稱及其容器,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
前項警示圖文、戒菸相關資訊標示之方式、內容、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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