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02-15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