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02-15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意旨之警示圖文。 展示菸品或菸品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二項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