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