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 74-1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二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