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6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