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0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