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