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1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