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45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