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47-1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