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61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村社區之更新,農村醫療福利及休閒、文化設施,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境。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共設施,並得擴大其農村社區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