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4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