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5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