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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9-1 條(第 4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