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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第 53 條

農藥管理法|第 5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五、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但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且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殘留容許量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者處罰之。 六、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日起一年內為宣導期,對於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加強宣導,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農藥殘留量,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移作他用。 五、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但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且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殘留容許量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者處罰之。 六、違反依第三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運輸倉儲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日起一年內為宣導期,對於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加強宣導,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農藥殘留量,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