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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第 54 條

農藥管理法|第 5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內容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罰則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