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